一、甲將其所有的土地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方法移轉給乙,並且辦妥登記。其後,乙因車禍意外死亡,乙之唯一繼承人丙,在善意的情形下,繳納遺產稅,辦妥繼承登記。嗣因丙用錢孔急,竟將該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給銀行,向銀行借錢,普通抵押權的登記已完成。請問:

(一)丙是否取得土地所有權?

(二)丙將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給銀行,是否有權處分?銀行是否取得普通抵押權?

 

 

二、甲擁有乾隆時期古董花瓶一只,因即將出國遊學,擔心出國期間若有地震將造成花瓶毀損,便與開設古董店之好友以商量寄放在乙處。之後乙將花瓶陳列店中,經客人丙詢問是否出售,乙表明該花瓶為甲所有,但甲已經全權委託其處理,雙方同意以新台幣二十萬元成交,丙當場付清價金並取走花瓶。請分析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三、某日正午,失業的甲路過乙宅,見乙宅門戶大開,貌似無人在內,長期缺錢的甲,突起盜心,於是擅自進入乙宅屋內,見客廳神桌上之神像掛有金牌多面,甲認為此時有機可乘,於是自其隨身攜帶的背包中取出剪刀一把,將神像掛金牌之棉線剪斷逕自取走,被乙當場撞見,並抓住甲之衣袖,阻止其離去,甲與乙拉扯一陣後,甲脫逃心切,乃奮力推乙一把,致乙倒退五步後,始能拿樁站穩,幸未受傷害,但甲乙趁機遠去,惟夜路走多了,總會遇到鬼。話說甲自乙宅脫逃而於返家途中,忽為警察丙攔下,甲作賊心虛,以為丙是專程來逮捕他因而動了殺機,遂拿出剪刀刺及丙的要害,惟當甲看到丙倒臥血泊中生命垂危,突生悔意,隨即奔至附近之公用電話呼叫119救護車,然當甲再回現場時,丙已被路過計程車送至醫院救回一命。試問:甲所為應如何論處?

 

 

四、甲男與乙女結婚後,一直沉溺於酒樂,家計僅賴乙女做回收工作之微薄收入。乙女懷孕 後,家計更陷於困境。乙女警告甲男,再這樣下去,將會帶著小孩子一起走絕路,不料甲男竟完全不在乎。乙女正在醫院生產時,甲男不知去向,乙女傷心之餘,趁 醫護人員不注意時,抱著小孩子離開醫院至偏遠處投河。乙女雖經釣魚客報警獲救,但頭部因擦撞石頭產生撕裂傷,小孩子則不幸溺斃。請檢討:甲、乙兩人刑事責 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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