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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乙開槍殺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5條第2項加工自殺未遂罪

  1. 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係指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且本罪亦處罰未遂。
    1. 本題,甲未死亡,故不成立加工自殺既遂罪。又乙主觀上有殺甲之知與欲且客觀上乙之開槍行為亦創造並實現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已達著手,故構成要件該當;乙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故乙成立本罪。
  2. (二)乙開槍誤傷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
  3. 構成要件該當性:客觀上,乙開槍欲殺甲卻誤傷丙;主觀上,乙開槍欲殺甲,卻因距離過遠而子彈誤傷丙,發生「打擊錯誤」,通說及實務採「具體符合說」,認為乙行為時之殺人故意係針對目標客體甲而非丙,故對於誤傷丙並無故意,惟乙對於在公園開槍殺人可能波及他人,具預見可能性,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具備刑法第14條第1項之有認識過失。
  4. 違法性及罪責: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故乙成立本罪。
  5. (三)競合
  6. 乙開槍行為分別侵害甲之生命法益及丙之身體法益,分   別成立加工自殺未遂罪及過失傷害罪及    依刑法55條想像競合 從一重處斷
  7.  
  8.  
  9. 民總:
  10. A見其女兒B欲拚上國立台灣大學,每日熬夜唸書十分辛苦,遂答應其若明年真的考上台大,欲將其名下之賓士車送給B,一年後,女兒順利考上台大,但賓士車已因景氣不佳,A又投資失敗而被賣出換現金,試問B得向A主張甚麼權利?
  11. 本題涉及附條件法律行為之效力及期待權之保護,茲依題意說明如下
  12. (一)附條件法律行為當事人之行為規範

1.所謂條件,係指當事人已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之法律行為附款,亦即除了一般成立要件,尚須條件成就,法律行為始生效力;或解除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及失其效力。故除基於公益和單方行程之法律行為不可附條件外,可透過當事人間約定影響法律行為效力。

2.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條件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條件是否成立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或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或促成條件成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99100、條定有明文。

 ()題示情形

1.依題意A見其女兒B欲拚上國立台灣大學,每日熬夜唸書十分辛苦,遂答應其若明年真的考上台大,欲將其名下之賓士車送給B,此即屬附條件之贈與契約。

2.一年後,女兒順利考上台大,但賓士車已因景氣不佳,A又投資失敗而被賣出換現金A出賣賓士車之行為侵害其女B之期待權,爾後B順利考上台大,該贈與契約之條件成就,已生效力,故B可向A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責任。(參最高法院69年台上3986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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