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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為本國人,於本國領域外設置詐騙總部,從國外利用轉接電話打回國內,向國內民眾行騙,被騙民眾從國內將款項匯至國外指定帳戶,甲實行詐騙行為數次,騙得為數相當可觀的鉅款。請論述甲之詐騙行為,本國刑法是否得以適用?(100地特三等政風)

 

二、對於張三下列的犯行,刑法有無適用之效力?

(一)中華民國國民張三搭乘華航客機,飛抵日本名古屋機場時,在機艙內因故毆打日本人某甲,甲因而受輕傷。

(二)中華民國國民張三於美國舊金山,費時一年,偽造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人民幣一批(97普考政風)

 

三、台北市單身市民甲在一家貿易公司上班,因景氣不好遭公司放無薪假,甲平日工作勤奮,省吃儉用,藉此機會休息,到韓國首爾自助旅行一個月,某天甲與陌生 的韓國人乙在首爾餐廳因故起衝突,甲當場毀壞桌椅,並隨手拿餐刀刺傷乙臉部多處並割落左耳,且乙因血友病而死亡。甲被韓國法院判刑,在韓國監獄服刑期滿後 回台北。試問:對甲在韓國的行為,回國後依我國刑法應如何處斷?(98司法官)  

 

四、 公務員甲與非公務員乙共同基於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90年至93年間,由甲分次將其職務上蒐集公務上應保密的重要資料交給乙,攜至日本交付某外 國官員以取得酬金,乙連續四次到日本交付該外國官員重要資料,內容包括我國參加國際組織的政策及策略書、外交預算、駐外國使館發送加密的電報等,甲乙共同 獲得酬金新台幣400萬元,嗣於99年5月經檢舉而查獲上情,試問:

(一)甲乙二人所為,是犯何罪名?

(二)承上題,法院判決時,就所構成相關罪名應如何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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