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次考銓申論題目
一、 以下兩個子題均為我國現行考試制度之重要特色,其分別說明其規定內容及立法意旨。
(一)公務人員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二)公務人員考試性質以任用考試為主、資格考試為輔;
兼具任用考試與資格考試之性質。
答:(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
試,以公開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不因
其身分而有特殊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不同者,
適用本法。」
按此一規定理由乃是基於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至
於以公開競爭考試方式取才,乃是具有下列意義
作用:
1、避免徇私分贓:
機關用人若不以公開考試,憑主管主觀評定,
結果可能流於任用私人的弊端,若機關人員
皆屬同一朋黨人員,則對事務處理方法恐有
偏頗。
2、使人員具有為大我服務的意識:
人員經由機關或國家公開考試錄取,能使人
有為機關或人民服務的意識,若由主管決定
任用資格,易造成人員為一人服務之錯誤狹
隘觀念。
3、錄用優秀人士為機關服務:
有人指考試未必能選拔最優秀人才,此乃考
試內容與方法之問題,若能加以改進,公開
考試於概念上應為最客觀的取才方法。
4、實現機會均等原則:
民主社會講求機會均等,以公開考試的競爭
方式是最公平、公正的方式,人人競爭機會
均等,可實現我國『布衣卿相』的傳統。
(二)公開競爭考試之規定作法如下規定述: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
本法所稱之公開競爭,指舉辦考試時,凡中華民國國
民,年滿十八歲,符合本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五
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且無第七條不得應考之情事者,
皆得報名分別應各該考試,並按考試成績高低順序擇
優錄取。具體而言,包括下列情形:
1.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符合下列規定者,
得應公務人員考試:
(1)合於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年齡、考試類
科級分類ˋ分科之應試科目。
(2)合於公務人員考試得視需要實施體格檢查。
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由考試院定之。
(3)合於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
2. 無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不得應考情事者
3. 考試一律按考試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
(二)
(一)公務人員考試與任用,兩者關係密切,為期考試任用
配合,多年來我國公務人員考試法均不斷修改,究採資
格考試或任用考試為宜,其沿革如下:
1. 民國七十四年以前:高普考採資格考試,特考採任用考試。
2.民國七十五年至八十四年:高普特考一律採任用考試。
3.民國七十五年起迄今:高普初及特考採『任用考試」與
「資格考試」併行。
(二)資格考試與任用考試之內容(意義)及優缺點:
1任用資格:
(1) 意義:
即考即用,考試及格人員須予立即分發任用,考試與任用得已密切配合。
(2)優點:
1.配合任用需求辦理考試。
2.考試及格人員獲有任用之保障。
3.可避免考試及格人員之人情請託關說。
(3)缺點:
1.考試及格人員須強制分發任用,往往造成不
滿意而異動頻繁。
2.考試錄取人數受任用需求限制,部分考試成
績優秀人才為能獲得拔擢。
3.應考人受在學在役之限制,有施拔擢人才意旨。
2.資格考試:
(1)意義:
考試及格人員僅具有獲考試及格人員僅具有獲得
遴用之任用資格,並無分發 任用。
(2)優點:
1、考試之舉辦與錄取之人數可不受任用需求限制,
得以定期拔擢成績優秀之人才。
2、用人機關可遴選適當人才。
3、可廣為羅致人才,凡在學、在役、現職人員均可
應考。
(3)缺點:
1、考試及格人員可能過多,造成部分用人機關之人情
請託關說困擾,及影響考試之舉辦。
2、 考試及格人員無任用保障。
3、 部分機關求才困難,亦難獲考試及格人員,行成
考用失衡。
(三)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解決作法:
1、採任用考試與資格考試兩者並行,亦即對於考試之錄取
名額配合任用需求,分為「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
兩種。正額錄取者,依序分發任用屬於「任用考試」之
性質;又並得試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此為「資
格考試」性質。
2、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之人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
受分發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發。增
額錄取人員經分發任用,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
機關報到,逾期未報到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
前未獲任用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因服兵役申請延
後分發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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