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次現行考銓申論題目
一、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免職」規定為何?
該規定對於公務人員之權益影響為何?
答:(一)依公務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公務員於任用後,有下列
一至七款情形之一者,應予免職:
1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2 .具有中國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
3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4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者。
5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
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 .依法停止任用者。
7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上述免職之公務人員有關權益如下:
由於免職人員其公務人員資格並未消失,為該一至七款情形
有關權益不同如下:
1 .屬於第三款與四款之人員經判刑確定者,即不得參加公務
人員考試及再任公務人員。
2 .屬於第一、二、五、六、七款之人員,如其原因如後,仍
具有擔任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故可再任公務人員,並保
有其原任公務人員之權益,為其再任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十條規定辦理任用事宜。
3 .上述免職者,均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免職之救濟規定。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