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機要人員? 其任免、俸給、陞遷、保障、考績及退撫之規定各如何?92身心特考四等,再加上保障及考績兩種】

 

 ()機要人員之意義:

指擔任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得不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並經銓敘審定以機要人員任用之人員。

 

()進用資格及其原則

 1.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2.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一條規定

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3.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由考試院定之。」

 

()機要人員任兔、俸給、陞遷、保障、考績及退撫之規定:

1、任免—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

(1)所稱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指機關長官退休()、卸任、調職、辭職、免職、撤職、去職、解職或死亡時,其所進用之機要人員,應由原()任之機關長官或其代理人,於同時將該機要人員免職。

(2)各機關未具任用資格初任機要人員,依所任職務在職務列等表所列最低職等以機要人員任用。

(3)如調任或改任其他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之職務時,應重新銓敘審定其任用資格。

2、俸給—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三條規定:

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依法調任或改任受任用資格限制之同職等職務時,具有相當性質等級之資格者,應依其所具資格之職等最低級起敘,其原服務較高或相當等級年資得按年核計加級。

 

3、陞遷─

不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三條規定:

排除政務人員及機要人員為適用對象。

 4、保障─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規定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不包括政務官、民選公職人員。

機要人員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依法任用的人員,故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規定。

 

5、考績─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及其他不適用本法考績人員之考成,得由各機關參照本法之規定辦理。

 

6、退撫—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

(1)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條規規定:本法適用範圍,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前項人員退休、資遣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2)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七條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資遣:

1.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本法所定退休規定而須裁減人員者。

2.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者。

3.未符前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4.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者。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除因機關裁撤或有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二、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那些人員不得辦理陞遷? 那些人員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 理由為何?90交通升資員級】

() 不得辦理陞遷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規定─以下人員不得辦理陞遷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1.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

    者,不在此限。

2.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3.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4.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5.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

    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6.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1)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

      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2)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3)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7、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

    者。

8、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

    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

    、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9、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 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一條規定─以下人員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

1.各機關下列人員無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

格者,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

(1)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

(2)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

(3)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

(4)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5)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

2.合於前項得優先陞任條件有二人以上時,如有第五款情形應優先陞任,餘

依陞任標準評定積分後,擇優陞任;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

限。同時兼具有兩款以上者亦同。

3.第一項第一款之專業獎章不含依服務年資頒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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