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女已懷孕 8 個月,民國 90 10 8 日因 X 百貨公司週年慶前去參觀、購物,豈知是日乙携帶槍枝前去 X 公司尋找董事長丙討債、洩恨,甲為流彈擊中,雖經 X公司警衛人員緊急送醫治療,但甲中槍之後一直處於昏迷狀態。一個月後甲情況惡化,醫院評估甲恐不治,乃緊急對甲施以剖腹,並在甲死亡後的半小時順利取出嬰兒 A。惟 A 因甲遭受槍傷關係,出生時即罹患腦神經麻痺致一生弱智。問:

()本案若 X、乙、丙有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理由,A 可否以自己在胎兒時,即有身體及健康之受害而請求賠償?(12 分)

()A 對在其出生前已死之母親甲,得否以自己受有損害,依民法規定,對乙、甲及X 公司請求損害賠償?(13 分)

(99-d)

 

二、甲擅自以針孔拍攝名模乙與其男友丙之幽會情節,並製成光碟,散布銷售獲利,問乙對甲得主張何種權力?(25 分)(94-d4財、92身人)

 

三、財團法人甲紀念醫院之章程明定其目的事業範圍為醫療服務及醫學研究,甲之董事乙丙丁,見房地產大漲,乃以甲名義向戊購買土地五筆,準備興建大樓出售獲利以擴大基金。試問:甲、戊間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20 分)(99-K)

 

四、2009 年「88 水災」重創臺灣南部,甲財團法人舉辦募款及義賣活動。請問:甲財團法人的權利能力受何種限制?如甲財團法人藉賑災之名,行斂財之實,甲財團法人在何種情形下應以「侵權行為人」的身分,對被害人負賠償責任?(25 分)(983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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